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来源:bet365官方网址 发布时间:2010-01-23 点击次数: 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再就业工作目标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将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具体工作目标。2003年到2005年,全省每年净增40万个就业岗位,确保两人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再就业,将城镇登记失业率力争控制在全国平均水平以内,保持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

()要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特别是第三产业和社区服务业,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和安置企业富余人员,积极开展劳务输出,努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利用服务性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大力推行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扩大就业和再就业。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促进再就业的扶持政策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为下岗失业人员)

()符合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准备再就业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有关再就业扶持政策。《再就业优惠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全省范围内通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费减免政策由再就业地落实,小额贷款担保、贴息和各项资金补贴政策由下岗失业地负责。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省和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以下简称“市、州”)应分别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担保机构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省担保基金主要为失业保险关系在省的中央、省属单位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并适当分担市、州贷款担保基金的损失。省担保机构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符合享受税收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按有关规定须经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劳动保障部门核实认定并出具认定证明,企业凭认定证明及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减免税收,并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领相关社会保险补贴。

()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凡符合《通知》规定的条件,经劳动保障、财政、经贸部门出具相关认定证明,当地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各级政府要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性50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及有两名以上下岗失业人员的家庭作为再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再就业援助重点对象。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再就业援助重点对象,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按招用人数量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当地财政列支的岗位补贴。

()各级政府在城镇建设规划和整顿市容时,要安排专门场地作为再就业基地。对安排下岗失业人员较多的服务型企业所需场地要重点给予支持。

(十一)200311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后享受扶持政策期限未满的下岗失业人员和企业,凡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条件,可按规定的程序和凭有关证明材料重新换领新的《再就业优惠证》和认定证明,享受新的扶持政策直至期满。

三、建立再就业专项资金

(十二)县以上人民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在落实“城镇就业补助费”、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经费规模不减的同时,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建立再就业专项资金。各级财政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增设“就业补助”款级科目,以反映各级财政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项支出。

(十三)再就业专项资金来源:本级政府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的再就业专项资金;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按实际需要从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调剂的部分资金;中央财政下拨的再就业补助资金;面向社会募捐筹措的资金。再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相关证件印制成本赞以及经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十四)再就业专项资金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再就业目标任务编制资金支出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再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规定执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由有关单位按规定备齐有关资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转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再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下拔,与当地再就业专项资金筹集额度、优惠政策落实状况和再就业工作实效挂钩,由劳动保障部门拟定分配计划,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再就业工作服务体系

(十五)要以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和信息网络系统、提高社会信息水平为重点,制定井实施我省20042008年劳动力市场建设规划。各级政府要把劳动力市场及信息网络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的劳动力市场。

(十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对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的任务。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对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机构编制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和适当充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编制人数,财政部门应将其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足额列入预算。

(十七)街道和工作任务较重的乡镇可设立或确定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城市社区应建立劳动保障服务站。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编制不少于2人,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由街道负责劳动保障事务机构聘用,并由当地政府提供必需的工作经费。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对在本地区居住的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和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并为他们提供服务,指导推动社区就业岗位开发,帮助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十八)建立就业登记制度,严格界定劳动者的就业和非就业状态,提高就业和失业统计的准确性。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或雇主招聘录用,或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一个月以上,或以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参加社会劳动、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均属就业。用人单位录用职工及劳动者自谋职业,应及时到当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聘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领取《湖北省劳动者就业证》。

(十九)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各类教育资源,建立再就业培训基地,发展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培训,加强培训与就业的紧密结合,提高再就业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确保培训后的再就业率不低于60%。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鉴定程序,提高鉴定质量。

(二十)要大力发展劳务派遣企业和劳务输出服务组织,为灵活就业人员和外出务工人员提供劳务派遣、就业指导、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十一)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重点监察各类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变更、履行及登记、就业准入、技术岗位持证上岗等规定的执行情况,查处拖欠、克扣工资和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落实再就业政策。要按照城镇社会从业人员的适当比例定编及配备专职监察员,充实劳动保障仲裁队伍,以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和处理。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及仲裁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全额列入预算。

五、加强就业宏观调控

(二十二)规范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员工作。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必须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经政府批准后执行。正常生产经营企业一次性裁员10%以上或超过50人的,裁员方案应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按上述程序严格报批。凡不能依法支付被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强行裁减人员。

(二十三)建立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及时掌握本地区就业和失业动态变化情况。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当下岗失业总量接近或超过警戒线时,各级政府要及时采取措施缓解矛盾。

(二十四)在重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同时,统筹兼顾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工作。取消限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不合理政策,并按规定将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纳入社会保险范围,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二十五)各级政府要继续按照“三三制”的原则和有关规定,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和社会保险缺口补贴资金,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力度,提高征缴率,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下岗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绝不能发生新的拖欠。

(二十六)积极稳妥地推进下岗职工出中心向失业保险并轨。对协议期满出中心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应由企业发放生活补助费,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对确实特别困难的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出中心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失业人员和企业新裁减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符合条件的,应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企业要积极筹措资金,依法向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所欠职工的债务。要加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衔接,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都纳入最低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各部门要主动帮助解决贫困群体的生活保障以及就业、医疗、住房、水电、煤气、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困难。

(二十七)各级政府要逐步将财政的社会保障性支出比重提高到15%—20%。财政增收部分,除保发工资和法定支出的增长需求外,主要用于增加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投入。省下拨“两个确保”的补助资金继续与各地社会保险费征缴额度、及时足额发放程度和财政支持力度挂钩。各级政府必须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赞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确保落实。

(二十八)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下岗失业人员由企业招用再就业的,应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按照个体从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未达到十五年的只能享受一次性保险待遇。在省内流动就业并已有固定住房的下岗失业人员,其户籍和社会保险关系可随之转迁。

七、落实再就业工作责任

(二十九)各级党委、政府“一把手”是本地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级以上政府要尽快成立劳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其办公室设在同级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三十)建立党委、政府负总责,劳动保障部门主管,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搞好综合协调,检查督促就业和再就业政策的落实,加强对社保资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再就业专项资金及中央有关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发展计划部门要将控制失业率、增加就业岗位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就业优先原则,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宏观经济政策。促进就业结构与经济产业结构协调发展。

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要通过改善融投资环境、规范市场准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拓宽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渠道;把改组改制的国有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及社会保障工作纳入企业改革的总体规划并落到实处,积极稳妥地做好企业减员增效和职工思想稳定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就业和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就业经费、再就业专项资金、社会保障兜底资金及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的落实,并加强对各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教育部门要充分发挥现有教育资源的优势,广泛开展就业和再就业培训。民政部门要做好下岗失业人员进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衔接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得到最低生活保障。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妥善安排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经营场地,在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优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各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要按规定及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税务部门要依法依规落实税收减免政策,扶持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要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力争做到应收尽收。

工商行政部门要为优惠对象优先办理营业执照,落实工商登记和管理等费用的减免政策,动员个体私营企业多招聘下岗失业人员。

纪检、监察、审计和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究违背政策规定和擅自向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人员乱收费、乱罚款的行为。

宣传部门和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广泛宣传就业和再就业的方针政策和典型经验,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关心和支持再就业工作,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和所联系的对象,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自立自强,自主就业。

(三十一)省政府每年根据全省就业形势确定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分解下达到市、州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各级党委、政府要强化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检查,严格考核,并在年终对本地区完成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情况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情况进行认真检查,专题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上级党委、政府对目标任务落实好的,应予以通报表扬或奖励,并在分配相关资金时给予倾斜;对目标任务落实不好的予以通报批评,主要负责人不得评先晋级;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地党政负责人的责任。

(三十二)省有关部门要依据{通知)、国家有关部委配套文件和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十三)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从200311起执行,暂定到2005年底止。本通知下发前,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再就业的政策文件,凡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OO三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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