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躲不开的夫妻扶养义务

来源:bet365官方网址 发布时间:2017-02-22 点击次数: 次

  
  【案件回放】
  
  某男甲与某女乙在外务工期间相识相恋并于2011年登记离婚,并育有一子丙。两人婚后与甲父母共同生活,但婆媳之间矛盾重重,夫妻感情不和。2014年3月,甲以两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且乙经常在家闹事、导致全家不得安宁、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自己抚养孩子丙,乙负担抚养费。乙父母得知甲起诉的消息后非常气愤,认为女儿婚后长期受到甲母亲欺负虐待,但甲一直偏向母亲才导致夫妻感情不好,最终导致乙患上精神病,甲一家应对此负责;并且女儿乙患病之后,甲不仅没有进行积极治疗,反而将其送回娘家后不闻不问。
  
  乙父亲在办案法官的指导下,向法院递交了乙患有精神病的诊断证明及孕检报告。同时,向法院表明,为了有利于乙治病,同意甲离婚要求,但对方必须给予治疗费用和经济补偿。甲对乙怀孕的真实性表示怀疑,要求乙打胎。由于双方调解条件差距太大,法院第一次调解以失败告终。
  
  为打消甲的疑虑,法院组织双方家属共同确定一家医院对乙怀孕情况进行确认。后在甲家属的劝导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乙同意打胎,由甲负担相关费用,并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1、双方自愿离婚;2、儿子丙由甲抚养并承担全部抚养费;3、甲一次性给付乙经济帮助费7.2万元。双方约定甲当即将钱汇至法院账户,乙引产后领取执行款。签收调解书。
  
  6月,病情有所稳定的乙依照双方协议行引产术。但甲在得知乙引产后,以各种理由对离婚协议提出反悔,拒收调解书,要去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后经反复调解,7月,甲主动找到法院,同意按原协议离婚。双方领取调解书,乙于当日领取甲经济帮助费7.2万元。
  
  【案情分析】
  
  本案中,乙患病怀孕,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男方不承担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弃病妻于不顾,且在离婚时态度强硬,不仅不愿意给予女方经济帮助,还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要求女方打胎,严重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女方权益,在调解时,承办人一边从法理上对其施加压力,一边发动其代理人及身边通情理的亲属多方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协议,在财产分割时为女方争取尽量多的经济帮助。为确保调解协议履行,承办人在调解时要求男方将约定给付女方的钱款先行预存在法院账户,确保了后期能够执行到位、履行无忧,最终女方的权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
  
  法律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却有提出离婚的权利。因此,如果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提出离婚,女方要明白自己在怀孕期间的权利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自己有权决定是否选择离婚。
  
  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如果妇女遇到类似当事人身患疾病而丈夫弃之不理的情况,应该理直气壮地要求男方履行扶养义务,可以请求居委会或村委会等组织进行调解,可以向当地妇联组织寻求帮助,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男方在经济上给予补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五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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