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来源:bet365官方网址 发布时间:2017-02-20 点击次数: 次

  
  【案件回放】2013年,叶先生进入某公司工作,担任总经理一职,工作标准为每月一万元,同时公司给他配了一辆车、一台电脑及手机等工作用品。入职时,他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乙方(劳动者)离职时,必须于申请离职之日起三日内与公司办理完毕财务清算手续,结清一切款项并返还公司所提供的全部物品,并承诺不泄露公司任何商业秘密。否则乙方需向甲方赔偿违约金拾万元整。”上月,叶先生从公司辞职,将车、电脑和手机返还给了公司。但是,公司主张说他现在返还的这个手机,并不是入职时他们提供的那一个,而是去年提供的,要求他把第一个手机也返还给公司。但是,去年是因为第一个手机出现故障不能使用、才要求公司重新配备的,之前那个不知道扔到哪里去了,当时公司也没有要求返还,现在却根据这一条要求他赔偿十万元。
  
  【案情分析】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本案中,《劳动合同》关于违约金十万元的约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法定情形,上述约定应属无效条款。公司依据无效条款向叶先生主张权利没有依据。
  
  实践中,已经有愈来愈多的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约定要去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其中劳动者一方多为高级管理人员或稀缺型、精英型技术人员。用人单位据以主张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常见于上述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为其解决户籍或住房问题后离职、未办理离职手续、未遵守竞业限制义务或接受专项培训后未履行服务期约定等。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如果违法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那么这个约定就是无效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违反培训服务期约定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时,劳动者才应该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除以上两种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 和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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