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斩断拐卖儿童的黑手

来源:bet365官方网址 发布时间:2017-02-27 点击次数: 次

  
  【案情回放】
  
  2005年3月至2009年7月期间,甲、乙、丙等23人交叉结伙,由甲等人在云南省某县向丁等人收购婴儿,并带到或指派他人带到河南省和陕西省,由乙等人介绍买家以6000到39000元不等的价格予以贩卖。五年间,总共作案达37起,拐卖儿童45名。首要分子甲拐卖儿童33名,其中还造成1名婴儿死亡、5名婴儿下落不明;主犯乙拐卖儿童29名,丙拐卖儿童19名,其他被告均拐卖儿童1至10名不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较大,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0年1月,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特路运输分院向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甲、乙等23名被告人犯拐卖儿童罪。4月,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宣判:判处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被告人均被判处2至15年有期徒刑。
  
  【案情分析】
  
  拐卖儿童的行为不仅对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而且对整个家庭也造成不可弥补的创始。所以,一方面要注重打击拐卖儿童行为,加大对犯罪嫌疑人的惩戒力度;另一方面,拐卖犯罪高发,不仅在于犯罪本身,还在于存在巨大的买方市场和非法所得。仅仅打击拐卖儿童行为是不够的,也要加强对收养婴儿“市场”的依法管理。每个家庭也要注意对孩子的监管和教育,引导孩子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要被陌生人欺骗、拐走,预防此类行为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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