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意外流产后劳动合同还能延续吗?

来源:bet365官方网址 发布时间:2017-07-06 点击次数: 次

           王女士在某公司做销售职员,其劳动合同期限是20137月至20167月。20165月,王女士怀孕2个月,告知公司后,公司与王女士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顺延协议书,约定其劳动合同顺延至王女士哺乳期结束。

 

    20168月,王女士意外流产。在其休假20天后,公司向她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否违法?其合同是否到20181月才终止。

    就王女士的问题,记者走访了湖北省十佳律师鲍志江。据鲍志江律师介绍,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王女士的劳动合同本应在20167月就终止,因为怀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所以,公司得知王女士怀孕后,顺延了王女士的劳动合同期限至哺乳期结束。

    但是,当年8月王女士意外流产,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王女士流产时已经怀孕5个月,按照本规定,其有42天产假,所以,流产之后的42天是王女士的产期,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顺延事项,公司不应在20167月“终止”劳动合同。

    42天产假期满就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相应的情形消失”,此后,该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因素就不再存在,公司与王女士也就不需要继续履行和延续原劳动合同,而且公司有权终止劳动合同或重新续订劳动合同。

    所以,该公司在王女士流产休产假的20天就终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王女士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之规定,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记者祝伟整理

来源:孝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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