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发挥妇联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下)

来源:bet365官方网址 发布时间:2014-02-20 点击次数: 次

   记者:《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创新社会治理体系,第二个重点是“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您觉得这个“本”该怎么理解,与性别平等有什么关系?

  
  李慧英:所谓“本”,指的是“根本”。社会治理的目的是解决社会问题,而要解决问题先要搞清楚问题的症结,抓住了根本,问题才能得到真正解决。治标只能解决一时的问题,不能解决根本的问题。妇联的工作准确说来就是推进男女平等,推进男女平等是属于“本”还是属于“标”?仅仅从妇联角度难以说清楚,需要跳出妇联来看问题。
  
  以出生性别比失衡为例,这属于人口结构问题,由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治理。在追究出生性别比失衡的原因时,认为生育观念存在生男偏好是有共识的,而导致男孩偏好的深层原因是什么,看法却不同。一开始,主管部门将生男偏好的原因归结于技术问题,就是B超管理问题,于是形成的对策就是“打击两非”:严格监管B超,严禁非法鉴定胎儿性别以及非法进行性别选择终止妊娠。短期内效果明显,出生性别比有所下降。几年之后,进入了一个怪圈:越打越猖獗,出生性别比失衡再也降不下来了。从2008年,中央党校性别平等倡导课题组介入其中,发现了生男偏好与性别平等的联系,男女越不平等,男性越是可以依靠性别获得权利与资源,女性越是因为性别而丧失权利与资源,越会强化生育观念的男孩偏好。换句话说,选择生男孩是要规避男女不平等的风险,采取的是一种现实而理性的选择。
  
  在这里,男女权利平等是解决生男偏好的“根本”,如果一方面在严厉“打击两非”,另一方面又在剥夺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使得男女村民获得资源分配出现巨大的性别分层,生男偏好的生育观念就不可能改变。研究的结论是,推进性别平等是解决生男偏好的“根本”,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成为落实计划生育国策的前提条件。
  
  因此,推进性别平等成为解决社会问题的一项治本之策,在社会治理中,我们应当将推进男女平等提到“重在治本”的高度来重新认识。
  
  记者:那么什么又是“源头治理”,妇女权益问题能否从源头上进行治理?
  
  李慧英:源头治理是一种形象的说法,犹如一条河流污染了,是从中下游治理,还是从上游从源头进行治理。妇女权益受损的问题也有一个如何治理的问题。
  
  仍然以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为例,可以有三种治理方式,第一种是通过修订村规民约进行治理,属于源头治理,因为绝大多数妇女土地权益受损都与村规民约相关,“结婚之后的女儿不能享有村民待遇”的规定,就使得农嫁女在征地补偿和宅基地分配中陷入困境,如果村规民约纳入性别平等的规则,就可以使长达三十多年的妇女土地权益的老大难问题得到普遍解决。
  
  第二种是寻求政府以及妇联的帮助,纠正村规民约的非法行为,这是维护妇女权益的第二道防线。这种做法属于事后补救的方法,通常是出现问题之后才考虑解决。
  
  第三种方法是通过法院协助受害妇女予以纠正侵权做法,这是维护妇女土地权益的第三道防线,如果前两道防线失效,就会导致第三道防线成为唯一一道防线,使得法院不堪重负。法院受理相关案件,无疑是必要的,但一个很大的问题是即便胜诉,也常常遭到村委会抵抗,难以执行。
  
  从这个意义上看,妇女土地权益的源头治理就显得十分必要。妇女权益可以三管齐下,但源头治理却是不可以轻视的。
  
  记者:妇联在标本兼治、源头治理中可以发挥什么作用?
  
  李慧英:首先,妇联可以倡导政府制定公共政策时考虑到对于男女两性的影响,将性别平等的“本”考虑到社会治理之中。妇联系统的工作重心是关注和解决妇女权益问题,无论是城市乡村、社会阶层、民族地域,都会聚焦于性别议题,都要考虑推进性别平等,缩小性别差距,性别议题是工作的全部。正因为如此,妇联对于性别议题会更为敏感,更容易发现公共政策给妇女带来的影响,包括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而政府部门则不同,常常按照不同的门类分类,比如农业部门管理农业和耕地,人力资源部门管理公务员等等,这里既有城市农村,还有各种生产要素,涉及领域广泛,性别要素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
  
  正因为如此,政府部门容易在决策中忽视对于两性带来的影响。所以,妇联的一项职能就是时刻提醒政府要有性别敏感,要将性别视角纳入公共政策,要将男女平等作为治本之策的重要内容,对于即将出台的公共政策进行性别分析,及时消除对于男女平等的负面影响。
  
  其次,妇联要引入源头治理的思路,来反思工作路径和方法,寻找从根本上解决妇女权益难题的切入点。比如,妇联一直倡导妇女要“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但是,这些年来传统的性别观念节节攀升。能否不局限于妇女个人因素,从社会结构和性别结构上考虑治理的对策。又如,妇联一直关注妇女权益问题,在法院中建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协助妇女维权。当然,这是十分重要的一项制度。但它仅仅针对的一个个已经出现的妇女维权的个案,而无法预防和减少此类问题的发生。能否从第三道防线扩展到第二道防线和第一道防线,比如,从修订性别平等的村规民约入手进行源头干预。这就需要进行社会治理的创新,不拘泥于老办法,不局限于老路子,而是从治本之策上做文章。
  
  再次,妇联还可以与政府形成合力一起推动性别平等,进行源头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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