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知识23问

来源:bet365官方网址 发布时间:2010-11-23 点击次数: 次

    (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1、什么是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为什么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男女平等的基本含义是:妇女应该享有与男性平等的人格和尊严,男女两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婚姻家庭等各方面权利平等,反对任何以性别为基础的偏见和歧视,体现公平、公正、平等的社会价值观。

    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国家的政策进入法律,可以运用法律的强制性来保证政策的贯彻实施。因此,《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灭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实施办法》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这两个规定体现了宪法原则和坚持以人为本、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反映了广大妇女的共同愿望,履行了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对于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具有重大意义。消除对妇女的一切歧视与实行男女平等是国际人权法与妇女人权法对国家的义务性要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3条要求缔约国“应承担在所有领域,特别是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领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证妇女得到充分发展和进步,其目的是为确保她们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将实行男女平等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其实也是政府在履行国际条约义务。

2、什么是对妇女的权益实行特殊保护的原则?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3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对妇女权益实行特殊保护原则有两层内容:(1)国家依法保护妇女基于其性别特征的特殊权益。如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中的权益,国家应当给予充分保护。(2)对妇女的权益实行特殊保护。为了消除男女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国家有必要在法律上采取具有针对性的特殊保护措施,逐步完善对妇女的权益保障制度,以保障妇女权益得到全面实现。

3、妇联、工会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承担什么职责?

妇联是代表妇女利益的群众性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各级妇联的根本宗旨。各级妇联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实施办法》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4、在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方面有哪些规定?

《实施办法》第8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选举时,应当做好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酝酿、协商和确定工作,代表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应当占百分之三十以上。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应当占百分之三十以上,在村民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一名女性成员。”第9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女性成员,其所属部门内设机构的女领导干部的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十五以上。”

5、什么是文化教育权利?为什么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是重要的人权。所谓文化教育权利,是指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文化活动的自由。由于妇女是否享有文化教育权利以及享有的程度如何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关系到民族的文明程度,关系到妇女自身的解放,因此,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是非常重要的。

6、在保障女性的教育权利方面有哪些规定?

  为了制止学校录取学生时的性别歧视行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依法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绝、歧视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在流入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不得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其收费标准。”第14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有计划地组织妇女接受继续教育、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妇女就业、创业和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

7、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包括哪些方面?妇女的劳动权益受到怎样的法律保护?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的时候,除了那些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工作岗位以外,均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不得在合同或协议中有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和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退休制度,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8、女职工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享有哪些特殊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实施办法》中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劳动权益保护作了具体规定,对生育保险、探亲、休假等也作了明文规定。《实施办法》第20条:“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少劳动定额和时间,降低劳动强度,保障国家规定的哺乳和休息时间。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续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女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哺乳、休产假等事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第21条第2款:“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第22条:“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推行外来务工人员探亲、休假制度,并为女职工配偶探亲提供便利。”

9、为什么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实施办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不得拒绝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劳动法》第13条明确规定了禁止就业机会性别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在我国,妇女由于性别原因在劳动力市场受到歧视的现象十分突出。现实中出现了形形色色的歧视,诸如年龄、身份、户籍、外貌、病残、经验,甚至姓氏、血型等歧视。女性面临多种歧视,一些用人单位招工中用男不用女、用小(年龄)不用大,招工时用青春期,签订劳动合同时避开孕期、产期、哺乳期等。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而和谐社会的显著特征就是具有利益冲突的各方相融,尤其是劳资关系协调,只要存在歧视,社会就不公正;不公正的社会不会和谐。任何人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的行为,均属于对女性的性别歧视。他不仅违反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也违反了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10、在哪些情形下,单位不得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关系?

1)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婴儿;(2)女职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3)女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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