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丈夫走了,土地还有我的份吗

来源:bet365官方网址 发布时间:2017-02-28 点击次数: 次

  
  【案件回放】
  
  甲,40岁,是云梦县农民乙的妻子。乙三年前外出务工期间不幸身亡,夫妇生有一子一女,现由甲抚养。在2014年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乙的兄弟们认为甲最终会改嫁,不同意将土地确权至其名下。
  
  云梦县妇联、云梦县经管局、云梦县清明河乡政府为甲土地确权的问题,组织甲及乙的兄弟、亲戚反复沟通宣传政策,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乙的大伯同意从大家庭的土地中分一小部分给甲,但户主必须是孩子的名字。当地干部继续做工作,说明甲作为原有的家庭成员,不管改嫁与否,都应该分得土地。而且孩子都是未成年人,甲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应该登记为承包方代表人。最终达成统一意见,决定将甲家的2亩土地确权至甲名下,并由甲作为户主,两个子女为共有人。
  
  【案情分析】
  
  这是一起丧偶妇女争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故事。在广大农村,出嫁、离婚、丧偶、再婚等妇女是弱势群体,她们合法的土地权益通常被忽略。甲作为一名农村妇女,敢于向男尊女卑叫板,体现了权利意识的觉醒。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损的根源在于“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封建文化。“从夫居”习俗带来的妇女流动性与土地固定性的矛盾,也造成了农村妇女保护自己土地权益的客观障碍。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把土地承包权给了家庭,却忽视了家庭中妇女个体的利益。土地确权,给了我们一个解决上述问题的契机,提供了一个法律保障。但是土地确权中的纠纷处理,还需要各级妇联、各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协调配合,作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和说服调解工作,让每一位农村妇女都能“耕者有其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
  
  第二十三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户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有权依法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依法流转;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村民会议决议、村规民约或者其他任何方式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作出有差别或者歧视性待遇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承包期内,出嫁女、入赘婿、离婚或者丧偶者未取得新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征地补偿费分配或者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或者迁居后在迁入地取得承包地的,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告知迁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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